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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案例三:

被保险人:廖某某,身份证号:511102xxxxxxxx4212;出险时间:2016.10.31,申请理赔金额:3737.22元;汪某某:身份证号:519004xxxxxxxx1419;出险时间:2016.10.4,申请理赔金额:4546.79元;合计申请理赔金额:8284.01元。保单号为:6503130111520160000205。

该单位的两名建筑工人在施工时意外受伤住院,出院后于2016年12月2日将两份理赔资料寄到我司进行理赔(寄的理赔资料含:住院病历原件,发票报销联原件,被保人基本信息资料),我司理赔部在初审案子时发现住院病历首页出生日期与身份证出生日期有误差,需要将两份案子退回代理人去医院修改并盖章,于2017年3月21日通过中通快递公司(快递单号:533930034549)在退回到峨眉中通网点门店时被盗,由于发票原件无法再补,按照保险理赔相关规定,凡是第一次报销必须提供发票原件,否则不予赔付。

最后,通过我司竭尽全力向保险公司沟通并做担保保证此案件不会再次提出第二次赔付,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我司承担后,保险公司予以正常赔付。

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瑞新街125号

联系电话:028-8745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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